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和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近日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修改了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規定,并修改完善了相應的配套監測方法標準,實現了與國際接軌。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定期評估并適時修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此原環境保護部于2017年委托中國工程院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開展了專題評估。評估專家組充分肯定了現行標準作用,認為標準應當總體保持穩定、部分修改完善,特別是關于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生態環境部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標準修改單,并向相關部委、地方、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編制組進一步簡化了修改單內容,重點明確氣態污染物按照參比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際監測時的大氣溫度和壓力開展監測。關于監測時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的要求,考慮到相關配套監測方法標準已有規定,且近期將在相關監測標準規范和工作部署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不再重復要求。
此次修改不涉及標準中的污染物項目及限值。為保持監測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環境空氣污染物質量濃度的歷史數據也將進行回溯。今后,生態環境部將按照統一可比的監測數據對各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評價、考核,標準修改單的發布實施不影響“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為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的實施,生態環境部同步發布了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污染物項目監測直接相關的19項環境監測標準修改單,對涉及結果計算與表示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狀態內容進行調整,與標準保持一致。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啟動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監測狀態轉換工作,抓緊完成1436個國控監測站點儀器設備調試升級,預計9月1日起發布監測狀態轉換后的監測數據;同時,指導各地做好地方監測點位的監測狀態轉換工作,2019年1月1日起發布監測狀態轉換后的監測數據。